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彼此相依密不可分的,正如一件产品和这件产品的制作技术不可分开一样。但同时,它们又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首先,每一个物质文化对象,是不能够被不同主体所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而非物质文化对象则是可以共享的。
“可共享性”不是指不同的人对同一文化对象能够共同感知,共同感受,共同欣赏,共同品味等;而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成果。非物质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时空限制。文化共享的历史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共短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共享性相关联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文化多样性”。如果没有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共享性,就无从实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无疑会对文化多样性的充分实现、对推进整个人类的文化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在于借助这个文化规律为人类社会寻求一个超越物质独占、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并能推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它不仅要有民族的视角,还要有全人类的视角。
物质文化成果一旦被人创造出来,它便脱离开人而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则以人为载体,以人的观念、人的知识、人的技能、人的行为作为其表现形态。作为非物质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我们现在所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囊括非物质文化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源于中国2004年8月28日批准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发展。”
这个定义中,不仅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对象、功能等重要因素,同时还包含了主体对象的价值判断。
在中国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多年实践中,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生活当中的生命力、历史的传承性和在现实当中的实际功能。传统只有在对当今社会生活发挥积极作用时,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否则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为了回忆昨天的历史,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为了今天广大民众的生活和明天的美好未来,是为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近年来,中国在民间传统文化的搜集、整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更是使这项工作走向一个新的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同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习俗”、“民间手工艺”等一系列概念,有本质的区别,体现了新的视角,获得了新的意义和内涵。
首先,它获得了新的价值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
其次,对它的功能有了新的理解,认为可以激发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建设精神家园。
再次,使地方文化、群体文化获得了全人类意义。对文化由民族的视角提升到全人类的视角。所以,非遗保护便不再是学界或部分人感兴趣的对象,而是受到全民的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参与,保护非遗成为民族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传承人,历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同样也是值得我们高度尊重、高度评价的文化历史的伟大创造者。很多传承人把保护非遗项目看成是自己生命的最高价值和意义。在传承和弘扬方面也创造出不少好的经验。例如,古琴进校园,通过积木游戏的方法介绍和传播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再如通过建桑基鱼塘为蚕丝纺织技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链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