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部门缺乏保护宗教文物场所必要人员,大量寺庙道观或锁门或雇佣当地老人看护,因管理不善,文物丢失毁损严重,违背了文物管护初衷;
2、一些文物和园林部门将宗教场所出租给假僧人和假道士非法牟利,骗取信众钱物,严重伤害了宗教人士感情、损害了国家宗教形象,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钱权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
3、一些文物和园林部门借宗教文物场所向国家要修缮经费,但经费很难真正用到文物管护中;
4、宗教人士为讨回寺庙道观,向上级部门申诉、信访或打官员,对社会和谐稳定一定负面作用;
赵朴初先生生前多次讲,“寺观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它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寺庙道观的宗教属性大于文物属性,而且就保护寺院道观来说,没有比僧道更在意更费心。因为在佛道教信徒心目中,寺观由他们筹资修建修缮、是他们的家、修行场所,寺观无论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僧道人员像爱护家一样爱护寺观。特别是寺庙道观中的圣物,他们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尽责尽力看护。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借全面深化改革机遇,从法律、管理体制方面解决文物宗教场所使用问题,将文物宗教场所归宗教人员使用,发挥寺庙道观特有的社会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全国专题督促国发[1980]188号文件落实,凡是“文革”前有僧道人员居住并过宗教生活的寺观,一律退还给佛道界使用。
2、属于文保单位的寺庙道观归属僧道使用。寺庙道观文物所有权由文物部门代国家持有,看护、使用由宗教人员承担,文物部门给予必要技术指导。
3、建议国家修改文物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即使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其他财产被认定为文物,其产权归属和宗教场活动场所的使用权不变,由宗教人员使用。
4、鉴于文物宗教场集文物和宗教于一体、分属宗教部门和文物部门管理,建议将此问题较多的市县宗教部门和文物部门合并,减少两部门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