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间工艺的传承历来依托于个体、家族和作坊式,依靠师傅带徒弟的亲授方式,之所以依靠这种方式,主要出于两个缘由:一是民间工艺与家族家庭生计关系太紧密,一般工艺只能以父子(女)相传、师徒相传的方式传承,一些特别重要的祖传手艺甚至不可能传递给“外家人”(传男不传女),只能通过传给家族子弟来传承。这样的传承就造成了这些民间工艺长期格局狭小、规模有限、技艺难以提高,稍有意外,则中断了传承。二是缺乏社会化大生产的规模,科举制度仅仅关注经史子集,不注重科技、农事和技艺等末节,所以,作为传统文化一部分的工艺,逐渐被社会主流价值体系所冷落、被边缘化。为了保证传统工艺得到正常的传承,必须利用现代教育的平台和体制,打破局限在师徒相授、家族私授的格局,形成社会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创新性传承的新格局,这一格局就是把民间工艺传承纳入现代教育体制下,研究制定民间工艺标准,搭建研究民间工艺的平台,呼吁在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等院校建立民间工艺传承研究中心,借助现代教育的手段,传承创新之路。
关于这一问题,有三个环节需要考虑:
一是呼吁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文化部门和文联、民协合作,以各省市自治区民间艺术形成和发展的现状为基础,各取所需,把民间艺术研究纳入高校学科建设体系,形成“和而不同”的区域文化特色鲜明的研究平台(基地、中心、院、所),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科教育体系。毛主席说过:“中国的音乐、舞蹈、绘画是有道理的,问题是讲不大出来,因为没有多研究。”中国民间传统艺术具有独特的传统,有自身的哲学基础、思想价值取向、群众基础、物质基础和制作工艺;每一个区域(省、市、自治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民间传统艺术门类,这是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需要得到现代学科建制的研究。仿照国家科技部设置重点实验室、教育部设置重点研究中心、文化部设置重点研究基地的做法,在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设置民间艺术传承、研究、开发中心,是保证在体制内传承的有利条件。在新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于丝绸研究所、陶瓷研究所、中医研究院这样的建制,这些建制为民间传统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特殊的缺陷,即:一是上述建制太“硬”,不好“转身”;二是没有大批量学生,无以传承传授。所以,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多这样的特色研究机构大都解体了,民间则出现了许多“软性”的平台,水平参差不齐。
二是礼聘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进入高等学校体制内,请他们做教授、研究员,不是挂名性质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之类,而是实实在在上讲台给本科生讲课、带研究生。我们不能仅仅简单地把民间文艺家当做一个对象,而必须把他们当作传承主体,最大程度发挥民间文艺家自身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国家有优良的传统可资借鉴。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随着全国艺术院校、文艺团体的建立与调整,被引进各级各类院团的著名民间艺术家就多达几十位,如古琴家吴景略(1956,中央音乐学院);古筝家曹东扶(1954—1962,河南师范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王巽之(1956,上海音乐学院)、罗九香(1959,天津音乐学院;1960,星海音乐学院)等等,这些民间艺术家以其精湛的传统技艺,不仅演奏、编创了一系列经典的传统乐曲,而且以其广博的传统音乐修养为新中国民乐专业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在体制管理屡屡被强调、身份管理日趋僵化的环境下,是否还有来自农村的一流民间艺术家破土突围、能够成为高等院校的正式教授呢?
当然,民间文艺家走进大学只是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方向,就是大学教授和学生走出教室,把课堂和研究室、实验室开设到街村里巷、田间地头、作坊庙会,开设到民间艺术家的屋里去。这一方向这些年是否也有所淡化?无论上述哪一个走向,我们都是需要主动承担起责任的一方。
三是树立民间传统艺术的学科意识。学科意识是民间文艺传承的基础,也是其成熟的标志。我们说,一门民间艺术是有传承的,就是说它的思想、技艺和演变的历史有规范。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从高等学校学科建置方面看,高等学校要把民间传统工艺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为每一门民间艺术建立标准,研究其方法论、技术路线和发展方向,探索其发展历史,使之具有学科史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从个人这一方面来看,民间文艺家需要强化自身的历史意识。
针对“传统民间艺术在现代化浪潮中受到的巨大冲击”,刘奇葆同志这样转达学者的大声疾呼:“要拯救民间文艺,为民间文艺拨打‘120’”。“为民间文艺拨打‘120’”,意味着民间文艺的当代传承遇到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要下重手才能解决。也说明“最高层”到“最基层”,有相同的脉动,和共同的渴望。但是,问题是:拨打“120”之后,我们的举措是什么?假如拨打“120”之后却没有提出合理、有效和切实的举措,岂不是警钟长鸣却手足无措?因此,很有必要唤起全社会来探讨为民间文艺拨打“120”之后的举措。现代教育体制有责任为传承中华文化承担起更为直接的责任。(作者为中国民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