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拥有辉煌的古代文明,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好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是当代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古代建筑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其建筑形式、营造技艺等是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杰出代表。其中大部分由于年代久远和自身建筑特点,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修缮保护。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经公布了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其中古建筑类就有1905个单位,占总数的44%。以故宫博物院为例,拥有古建筑面积达16万平方米,不仅是世界现存最大规模的木结构古建筑群,而且是明清官式古建筑的杰出典范。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故宫博物院开始实施为期18年的故宫古建筑整体保护修缮工程。
在实际工作中,文物保护工作者深刻认识到古建筑的保护修缮不同于其他建筑工程,首先是古建筑的研究过程。其次,在施工过程中既要采用传统的古建筑营造方法和传统技艺,又要应用必要的现代科技手段,这本身就是值得详细记录和研究的过程。再次,古建筑修缮过程中的修缮方案、工程监管,以及具体施工方法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直接关系到古建筑修缮的质量。因此一套完整的古建筑修缮报告对于总结修缮经验、改进修缮工程,为今后的古建筑修缮开展,可以提供详实的档案资料,是必须为今人借鉴和后人参考的必备文献。
近年来,我国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得到持续完善,继承和积累了大量保护经验,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在传统的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也不断产生新的理念和实践。以文物藏品为例,收藏于我国博物馆的全国一级文物藏品就达46630件(套),大量文物藏品需要不断开展预防性保护,甚至是抢救性修复保护,有时任务十分紧迫。这些可移动文物的修复,蕴含着丰富的传统修复技艺和手段的信息,越来越多的现代科技手段参与到可移动文物修复之中,传统修复技艺的保留和传承,新技术修复手段的运用,都需要进行详细记录和科学总结。
对于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文物藏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公开出版记录报告的要求,不仅是深化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文物保护交流平台的需要,也是保存一定历史时期内,中国文物保护状况的珍贵历史记录,其出版本身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是为人类保存珍贵文化遗产应做的基础工作。如果将全国范围内的文物修复档案分类出版,使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互相学习、借鉴、交流,将对文物博物馆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也将为今后的文物藏品研究、保护修复工作,提供可靠而详实的依据。
2003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并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国家文物局针对田野考古发掘报告出版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这些规定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考古发掘在资料整理阶段的工作,极大地促进了考古报告的出版,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考古发掘后期整理滞后的局面,促进了考古事业的科学发展。
全国各级文物博物馆机构是我国文物保护和研究的主体,在日常的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而繁重的文物保管和文物保护责任。一座文物建筑的修缮或一件珍贵文物藏品的修复过程,会产生大量的修缮和修复资料,这些资料包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面对大量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和文物藏品修复工作,如果没有明确和刚性的要求,不及时整理和出版报告,随着人事和机构的变化,这些资料的正常出版将难以保证,珍贵信息将永远埋没于岁月之中。因此应将此类报告的出版,作为文物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形式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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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古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等文物保护类工作,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出版要求。虽然,在2003年3月由文化部公布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的规定。但是,作为工程验收而提交的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与文物保护类报告不能同日而语。在这方面,应该借鉴国家针对田野考古发掘报告出版的相关要求,建立编制和出版文物保护类报告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类报告的出版,往往受到出版经费不能保障的困扰。目前,出版经费缺乏保障和不能及时到位成为制约此类报告及时出版的重要因素。近年来,考古报告的出版由于有法律的要求和出版经费的保障,得以顺利实施。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和考古发掘同样具有不可逆性,与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密切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报告,承载着大量原始的文物信息,是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应当成为中国可持续文化发展的一部分,成为加强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的一个新的努力方向。
为进一步健全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整合文物资源,使具有杰出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和文物藏品实施修缮和修复工作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将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纳入更加科学、规范和法制的轨道,应该建立法规健全、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报告编制出版机制。
为此建议,由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起草制定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类文物保护报告整理出版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编写报告内容、出版时间等要求。明确文物保护报告出版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要求在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时,将报告出版工作纳入申报审批程序,明确相应的报告出版经费预算。并由文化文物部门申请财务部门划拨专项出版经费,用以支持文物保护工作报告的出版,实施专款专用。鼓励对文物建筑和文物藏品现状及保护、修复过程进行更为详尽的数字信息采集,逐步建立文物保护修复“数字化实录”,使专业人员查找资料、了解最近动态更加便捷和全面,提升文物建筑修缮和文物藏品修复的科技手段和文化含量,实现资源共享。